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健康稳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目标的重要载体。2019年我市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为“河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配式领导小组单位
二、项目信息接收
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托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交流共享,市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将新建项目信息推送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平台设置相关功能,并通过平台接收项目信息。
责任单位:服务科(工改办) 科技科(装配办)
三、全过程项目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得到新建项目信息后,应发挥部门优势,主动联系建设单位,问需于企、搭台引路,告知其装配式建筑方面政策、要求以及技术支持单位和人员,精准回应企业诉求、精准匹配发展要素,变“企业找上门”为“服务送上门”、变“企业难进门”为“政府领进门”,做到全过程服务。
责任单位:科技科(装配办)
四、加强项目审核
(一)项目信息初审阶段
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对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表》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对后,将明确的装配式指标进行公示并及时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科技科(装配办)
(二)项目设计招标阶段
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表》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书》进行指导,对建设单位未按照用地规划出让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政府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责任单位:招标中心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表》《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书》中明确审核通过的装配式指标(以下简称装配式指标)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定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完成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将装配式指标作为设计文件附件上传《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施工图审查机构据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说明)中的装配式建筑指标进行核对,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标注有“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字样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全面实施勘察设计文件电子化,通过《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提交勘察设计电子文件,开展数字化审图。
责任单位:设计科
(四)施工招标阶段
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完成招标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采集双碳信息,形成《焦作市建设项目“双碳”信息表》 。
责任单位:招标中心 科技科(装配办)
(五)施工许可办理阶段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服务科(工改办)根据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同步向科技科(装配办)提供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科技科(装配办)适时组织人员现场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服务科(工改办) 科技科(装配办)
五、强化施工管理
(一)明确工作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条件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和装配率要求;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编写装配式设计专篇,同时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项目有序推进。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并重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对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吊具造型、防护系统和支撑系统等容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监理及建设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建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严格保证产品质量。
(二)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标准及规范,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重要节点的监督抽查,督促参建单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装配式方面的施工图变更,须确保装配率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原施工图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对未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质安科 质监站 安监站
(三)开展专项验收和装配率复核认定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对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涉及的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名称、预制部位、单位建筑所采用的装配结构体系、装配率等信息进行复核,填写《焦作市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双碳”信息登记表》。
责任单位:质监站 科技科(装配办)
六、加大支持力度
(一)价格信息共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装配式建筑市场情况,按季度更新焦作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责任单位:定额站
(二)优先选用装配式基地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时,对被评为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倡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责任单位:招标中心
(三)差异化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依规作业的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质监站(尘防办) 科技科(装配办)
七、严格督导检查
(一)落实属地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本通知,做好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科技科(装配办)
(二)实行调度通报。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报表要求,确定专人责任,定期调度汇总各项工作情况,按照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通报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及工作台帐。
责任单位:科技科(装配办)
(三)强化督导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下达工作督办单。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内容,评价结果抄送属地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科技科(装配办)
附件:1.
焦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表.doc
2.
焦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书.docx
3.
焦作市建设项目“双碳”信息登记表.docx
4.
焦作市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双碳”信息登记表.docx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