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安全鉴定机构:
为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严厉打击违规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确保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有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建房办〔2024〕1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自建房鉴定事前告知制度。凡我市公布的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在各县(市、区)开展鉴定业务时,应提前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并接受其管理。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办事处)要建立鉴定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乡镇(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鉴定企业鉴定行为同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强化自建房鉴定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将在本辖区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将鉴定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检测信息、报告信息、检查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记录在档,确保鉴定全过程管理可追溯。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员作用,住建部门要公布举报渠道,对鉴定企业在自建房安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检测、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控鉴定报告质量。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要求〉〈河南省房屋鉴定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62号)有关要求,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不得简化鉴定程序,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房屋整体安全鉴定,不得将排查(评估)报告代替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任务,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将鉴定出C、D级的自建房及时报告辖区住建部门和属地政府。
四、加强事后动态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对报告格式、检测数据、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随机选取鉴定报告进行现场核实。定期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转包、挂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警告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多次发现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清退市场。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