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鉴定企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自建房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和《河南省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建房办〔202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及动态更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信息登记及动态更新时间:自本通知在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
受理地址: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8号,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楼603,电话:0391—3562009(曾子贺)
二、应提交材料
详见附件《鉴定机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
三、有关要求
(一)信息告知受理完毕后,我局将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在“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允许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新的鉴定机构信息公布后,2024年6月28日公布的《关于公布焦作市第一批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中的鉴定机构名单同时作废。
鉴定机构应当对其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登记信息,两年之内不予接收申请,并上报上级处理。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向我局办理信息登记的,不得在焦作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三)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鉴定机构应主动将鉴定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清单,并组织专家队伍进行鉴定质量抽查等跟踪管理工作;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各类房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后5日内,主动将鉴定报告报送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鉴定机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doc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