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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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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19-11-01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01    来源:    浏览:121396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827

 

 

 

 

 

 

 

 


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设计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放管服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 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19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焦作实际,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2019 7 1 日起,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分工的通知》(焦建〔201958号)职责分工负责承担。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进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内容首页须有按照现行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字样、各专业审查意见须有消防审查意见。进行消防专项审查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执行。

()扩建、改建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手续不全、未经房建图审的老旧建筑,补办消防手续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建筑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允许变更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受委托的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条件成熟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前,暂由建设单位承担评审费用)。

(一)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 13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46号令)规定的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三)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四)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依据。

五、本规定第二条第十ー项内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按以下办法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1.总平面布局;2.()内平面布置;3.消防设施与给排水;4.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5.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出具消防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为参考依据,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关于设施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宜,由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站、仓库)内的生产、运输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作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范围,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报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形的参照执行。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如下:

(一)申请: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详见附件1);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改建工程);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含消防审查)或专家评审合格意见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整理成册,建设单位到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建局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建局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设计科具体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三)审查:设计科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审查合格书、专家消防评审合格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拟下发合格审查意见书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拟下发不合格审查意见书意见

(四)审批:拟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经受理人、科室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签批后,出具正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详见附件 2)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详见附件3)。

(五)送达:设计科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送达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建局窗口,由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建局窗口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七、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向施工许可机关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载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新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9年827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doc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doc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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