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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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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18-07-3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8-07-31    来源:    浏览:12845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格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
的有关规定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几年来,为适应我省“禁实”和关闭黏土砖厂工作的需要,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非黏土制砖资源得到了广泛的开发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为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满足城乡建设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于不顾,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原料中大量掺配黏土,继续毁坏耕地,群众上访和媒体报道不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打击冒牌生产行为,净化我省新型墙材市场环境,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的要求,经过大量的调查、试验和专家论证,现就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最高比例
    1. 烧结煤矸石砖
    对于发热量高和塑性指数低的煤矸石来说,可根据煤矸石发热量的超过值, 通过工艺计算确定掺配黏土质量比,但不得大于
20%。
    2. 烧结页岩砖
    当页岩中 SiO2含量超过70% ,其塑性指数在4~6 之间,可在页岩中掺配少量黏土,掺配黏土的质量比通过工业性试验确定,但不得大于10%。
3. 烧结粉煤灰砖
    掺配黏土的比例,应通过对当地黏土的塑性指数进行工业性试验确定,但掺配黏土的质量比不得大于30%。
    二、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原则
    非黏土类烧结制品是以粉煤灰、页岩、煤矸石为主要原材料,经粉碎、搅拌、挤出成型、干燥、焙烧而制成的一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非黏优先的原则。当单一非黏土原料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首选非黏土原料如页岩、建筑垃圾等作为掺配材料,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掺配一定比例的黏土。
    2. 保护耕地的原则。确实需要掺配黏土的非黏土烧结制品企业,必须到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到指定区域取土。同时应充分利用荒坡、荒丘、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等黏土资源,达到满足生产工艺和保护耕地的目的。
3. 节能环保的原则。需要掺配黏土的烧结制品企业,应主要生产多孔砖和烧结空心砌块,严格控制实心砖的产量。
三、监控办法和措施
    1. 对非黏土烧结制品企业的成品和砖坯进行抽检,按《烧结砖瓦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测定方法》(JC/T 1053-2007)的规定,检测
其废渣和黏土含量。
    2. 采用现场核查的方法。通过重点检查建厂审批手续、掺配黏土的批准(备案)文件;出料口实际掺配比例;陈化、均化、
塑化、挤出和电子配料、计量装置,综合判断掺配黏土是否违规和超标。
3. 向社会公布非黏土烧结制品企业的名单,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事件。  
4. 严格新型墙材应用监管,未经确认的掺配黏土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已经使用的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 把好新建企业审批关。非黏土烧结制品企业距煤矸石、页岩、粉煤灰产地的运距应在经济运距以内,超出范围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厂,从源头上预防冒牌生产行为的发生。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资源、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等情况,对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比例进行调整,但掺配最高比例不得突破省定标准。各省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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