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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2333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建城〔2016〕92号),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瓶装燃气等城市燃气企业及所属气站(包括储配站、气化站、燃气供应站、汽车加气站以及管道供气瓶组间)、燃气管道和设施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重点查处违规使用燃气,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

(二)重点查处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擅自倒灌、超量储存、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加二甲醚,防治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车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三)重点查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证运送等。

 (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组织、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岗位工作人员操作规范、持证上岗和应会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备足抢险物资,配足检修人员及相关设备,反恐防爆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演练及相关应急工作,履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处置紧急事故、抢修服务职责的情况。

(七)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一是管道燃气入户检查,检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情况,2016年燃气户检方案制定和燃气入户安全专项检查人员落实情况。二是瓶装燃气检查管理情况。检查瓶装燃气完善餐饮企业燃气用户供气合同(协议)、用户台帐,“一户一档”和对餐饮企业燃气用户供用气信息、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培训教育等情况。

(八)各管道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场站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和维护情况,管网巡查和管理情况,气源气质和供应保障情况等。各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对燃气用户进行检查和宣传;是否有检查记录和宣传资料。

三、检查时间及安排

检查从11月15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2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制订专项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第二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检抽查阶段(12月13日至12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人对相关燃气企业进行抽检和抽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四、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组织此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燃气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非法违法经营和使用燃气的企业和场所要坚决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产复业。

(三)各燃气企业要注重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机结合、有力推动、相互促进。此次检查必须有专项检查方案、专项工作台账,专项检查记录、专项检查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各燃气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进行自查自改,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盲区和漏洞,要认真分析研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共性和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燃气企业整改不力、措施不力的,一律停业整顿。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请分别于11月23日和12月20日前,将专项方案及专项总结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联系电话3557221、3557281。

 

 

                                                    2016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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