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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3  阅读次数:5962

各基层党组织:

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认真落实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各基层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必须按照规定逐月按期自觉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动脱党,予以除名。

二、党费管理

 (一) 各支部应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每月按时上交党费。

 (二)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三)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党委会报告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四)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将收缴党费的50%上交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具体要求

各单位党组织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标准,核对每个党员的应交党费数额,并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人员按照规定所在支部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市住建局机关党委。市住建局机关党委每半年,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2016年1月5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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