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焦投标的企业(含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须将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银行基本账户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备案科备案。”这是市招标办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管理,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措施。 一是备案后的基本账户发生变更时,投标企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进账截止日前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备案科办理变更手续,凡未从备案的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二是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是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四是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各投标单位原拨付账户。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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