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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4  阅读次数:2074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根据《河南省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建标定[2013]1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决定自2013年6月17日起开展我市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1、通过2012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并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应符合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年限要求。

    3、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4)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资料为必须提交的资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另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各一张;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省级注册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一式两份);

    6、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凡申请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必须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以上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将不予批准注册。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和单位聘用合同;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一式两份);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0、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凡有建设部150号部令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1、工作业绩和成果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估算、概算、标底、结算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取代表性工程造价成果2项);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2份(每份不少于2000字); (3)近两年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工程造价专业论文2篇。     

    三、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2)申请人请将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复印件缩印在每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背面。(3)除三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含页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及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复印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等。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时间

    2013年6月17日-7月12日,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注册的,今年不予补办。

    五、注册程序及有关要求

  初始注册必须采取网上申请注册和提交文字资料注册同步进行的办法。网上注册: www.hncost.com

    1、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2、申请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和申报注册材料审核同意后盖章,报市定额站初审。市定额站初审汇总报省标准定额管理站审核。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核发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式样及编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    

    4、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费用每人按200元收取(包括执业印章费用)。

    5、联系电话:0391-3557270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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