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必须以“科学组织、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为目标,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创建规范文明、和谐有序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环境。
二、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前期手续
一是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取得土地、规划、环评、投资计划、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发布通告、组织施工协调会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是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招标的市政公用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工程各参与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与活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等现象。
三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工作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承揽相应业务,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范围参与各类活动。外地企业进焦承揽工程的,中标前后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工程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工程控制措施,全面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责任目标的落实。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明示或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要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服务。
(二)建设单位开工前认真组织召开相关产权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和工程技术及安全交底会,提供准确、完整的设施资料,组织协调编制设施迁建或防护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并按规定提前发布施工公告。工程实施中,要加强工地管理,严格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创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三)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实施中按照程序,规范文明施工。一是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实施,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核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施工现场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围挡和警示标志,加强现场交通疏导,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三是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认真落实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四)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投标承诺进行工程管理,投入相应足够的人员、设备力量,切实加强工程材料、成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落实部位、工序旁站监理责任。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
四、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工程管网建设
城市燃气、城市供水、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要与市政道路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满足长远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各类管网项目建设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建设管理要严格依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焦建〔2010〕157号)实施相关事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