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厅要求,我市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为了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焦作市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15日内,持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和土地批准文件到市住建局法规科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注册地址在中心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外地进来备案)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一式两份,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记录依据,另一份由市住建局法规科持有,作为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的依据;注册地址在县(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外地进焦备案)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一式三份,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份县(市)住建局持有,一份报市住建局法规科。
二、填写内容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及时、真实地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在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还需网上填报,并保持填报数据的真实、有效、一致。网上填报地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页,在首页上点击专业业务系统,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点击系统入口进入“河南省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与密码打开,填写第四项《项目手册》。
三、验核制度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市住建局法规科验核:
(一)项目开工时的验核。应提交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规划总平面图和审查后的建筑平面图,并报送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二)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的验核。应提交项目的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 预售套数及总面积、预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内容)。
(三)工程竣工前的验核。应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资质延续时的验核。主要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和使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五)项目分割转让时的验核。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到房地产开发处备案,受让人应当重新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如实记载,并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相应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验核后由市住建局签署意见,并加盖验核章;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验核备案。
五、手册管理
(一) 一个项目建立一套《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补发。
(二)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档备查,另一份由市住建局统一存档。
六、具体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和资质晋升等级的重要依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备案,将作为今后开发资质延续、核定或晋升开发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
(二)对不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市住建局进行验核,并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