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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建罚决字〔2024〕第58号)
发布时间:2025-01-21  阅读次数:1061

单位名称: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92530585Q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666号远邦集团大楼318号

本机关于2024109日对你公司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焦作子项目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中与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田涧沟(解放西路-林园路)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A)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8月20日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过程中,被评标专家发现与你公司的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投标文件存在资料混装的情况。具体情况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田涧沟(解放西路-林园路)治理工程投标文件》中封皮上打印和盖章的投标人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丁小广,合同名称为田涧沟(解放西路-林园路)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A。但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文中包括《目录》《投标函》《投标函附件1:诚信承诺书》《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开户许可证》、人员、《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投标人信息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财务报告》《工程业绩》在内的所有投标资料均为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加盖了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且其中的《投标函》《投标函 附件1:诚信承诺书》《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和《设备》清单上显示的是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工程中的投标材料。

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规定,视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在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证据主要有:(一)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两企业为相互独立的两个企业。(二)河南水诚工程有限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田涧沟(解放西路-林园路)治理工程投标文件(合同编号JZTJ121A)》,证明河南水诚工程有限公司在田涧沟(解放西路-林园路)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A)中的投标文件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的投标文件存在资料混装的情况。(三)《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焦作子项目田涧沟(影视路-普济河)治理工程疑似串(围)标行为的报告》,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疑似串(围)标行为。(四)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高放的《询问笔录》,证明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知道评标专家发现的“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封面上投标人名称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的也是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所递交的银行保函也是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函;但正文中投标函、工程量清单、业绩材料等均为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加盖了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的情况。(五)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高放的《询问笔录》、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授权委托了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高放代表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焦作子项目-田涧沟(影视路-普济河)治理工程评标结果公示》。证明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资料混装的田涧沟(林园路-普济河)治理工程(合同编号JZTJ121B)最终中标价为26543661.78元。(七)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在开标时签字确认的《现场开标记录表》。证明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并认可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开标时已被发现,已做废标处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即壹拾叁万贰仟柒佰壹拾捌元叁角壹分(¥132718.31元)罚款的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焦作农行站前路支行账号:1632710104000700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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