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标准,促进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务档案资料目录和
表格的通知》(豫价协[2006]16号)要求,现制定《焦作市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