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架空线缆建设及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切实改善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受市政府委托,根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焦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焦发改能源〔2023〕1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局起草了《焦作市城区架空线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7月23日。
联系人:市住建局城建科 王学杰 3557237
邮箱:jzzjjcjk@126.com
附件:
焦作市城区架空线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
焦作市城区架空线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切实改善提升城市市容环境,根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焦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焦发改能源〔2023〕1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架空线缆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缆,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缆、城市管理监控、交通信号及治安视频监控、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缆及其杆架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缆及其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部门根据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及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制定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数字城管设施、路灯设施的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架空线缆入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电力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监控、交通管理等所辖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工作。
市工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工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监管,协调各通信线缆单位整合线缆资源,并督促实施架空通信线缆入地改造工作。
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各自产权架空线缆入地改造的实施工作。
架空线缆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架空线缆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区控制、先易后难、先主后次、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五条 在建成区以内城市道路、规划新城范围内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入地管控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未经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不得新增地埋和架空线路。对未经批准设置的线路设施,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在入地管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实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实施架空线缆入地。道路工程实施中的入地管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管道工程土建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并实施,线缆等其它费用由架空线缆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缆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架空线缆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线缆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缆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等基本信息;
(二)建立架空线缆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现架空线缆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四)及时清除废弃架空杆、线等设施;
(五)发现在其杆架上擅自搭挂线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线缆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缆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年度计划的实施,明确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缆管理人任务。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缆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并及时清理整治架空线路入地后遗留的线杆、基础、拉线等问题。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按照自然资源规划、交通、安全生产、电力、通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无法确定架空线缆管理人的,或没有取得规划、城市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路由审批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第十二条 对不积极配合的单位部门,将采取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及其他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