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7日
焦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
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其负责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具体考核。
第六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七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承办具体业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有行政机关印章或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数20人以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强制拆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较大的案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或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的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其他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须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审前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和预案工作。出庭应诉时,应当尊重司法权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