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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1-09-30  阅读次数:3028

各县(市)住建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外地进焦项目部: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焦建建〔2011〕94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问题较多的项目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共检查施工项目部96个,涉及施工单位36家,监理单位21家。其中本地施工单位14家,外地施工单位22家,本地监理单位7家,外地监理单位14家。共检查建筑起重设备303台,其中塔吊108台,施工升降机80台,物料提升机48台,电动吊篮67台。复查项目34个,复查建筑起重设备116台,塔吊37台、施工升降机24台、物料提升机28台、电动吊篮27台。

检查发现,多数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意识较强,能够对所承建的项目起重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安装企业能够严格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起重设备能够依法依规安装。新开项目施工单位能够按规定设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使用的起重设备能够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检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管理较为规范。

二、存在问题

检查同时发现,我市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对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对起重设备的检查不深入,对塔吊司机的维修保养情况不了解,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把关不严,对方案的审批审核不认真,存在代签现象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及限位无效,监理未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如由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焦作宏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的康馨苑小区1#、2#楼项目,塔吊无幅度限位、高度限位,回转限位无效,吊钩无防脱落装置,驾驶室无灭火器,配电不符合要求。

(二)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证件审核把关不严,个别项目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如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焦作市方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解放教育小区1#楼项目,塔吊、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监理单位未对项目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塔吊无四方联合验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别企业对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不重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既不整改,也不停用设备。如由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焦作市迅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马村区东方明珠1#、2#楼项目,由新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中海丽江欧凯龙6号楼项目,现场物料提升机标准节变形,吊笼变形严重,无断绳保护装置,无逐层停靠装置,无安全门、安全限位无效、吊笼顶棚变形,固定架体与脚手架连接,钢丝绳断丝断股。

(四)部分建筑起重设备未经安全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如由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焦作市方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焦作循环经济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楼项目。

(五)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监理、安装、租赁进行验收。个别项目塔机基础维护不到位,无排水设施,基础有积水现象。如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中海丽江欧凯龙1#楼项目,塔机基础积水现象严重。

三、处理意见

依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整改情况,对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市方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焦作宏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焦作市迅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

四、下步工作要求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现场安全隐患多,整改不积极的相关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所承建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推进建筑起重设备“双证”(设备检测合格证、人员操作资格证)监管工作。一方面重点整治起重设备未经安全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现象,保证设备安全检测率达到100%。同时,将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进行管理,对于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操作人员,主动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文件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施工现场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

(四)强化安装拆卸过程监管,认真抓好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以及监理旁站人员到位情况检查,保证安拆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顶升附着过程监管。整机安装前,除上报整机安全合同外,必须提供顶升、附着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上报顶升方案。设备顶升、附着前,必须提供顶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及承诺等档案资料。顶升、附着后,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一年九月二十五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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