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737号令)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条例致力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当事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明确:分别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房地产领域常见涉及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首付贷、未取得预售许可认筹、一房多卖、售后返租、售后返本、分割拆零销售等违规销售商品房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公司采取以上违规销售商品房后,往往造成后续矛盾纠纷不断,购房群众维权困难,非法集资难以认定等问题。
对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