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标定〔2020〕5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工作质量,使定额管理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设标〔2016〕15号)制定本规定。
焦作市标准定额管理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焦作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暂行规定
一、定额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内容为依据。
二、定额管理工作包括定额内容释义、为工程造价纠纷出具调解意见及对工程建设定额不明确的内容做出补充说明。
对各类建设工程经济定额(包括建筑工程、定额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仿古工程等)、单位估价表提出的定额问题和产生的造价纠纷,均由焦作市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定额站)技术人员负责进行解释、调解。
三、定额解释或造价调解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定额解释,须由建施双方造价从业人员向定额站技术人员申请解释。
(二)申请定额解释分口头解释与书面回复两种形式。口头解释需来访者出示本人资格证书。需书面回复的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人员资格印章,并附上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书面申请。书面定额解释回复时间为资料审查无异议后7日内。有关单位对定额站技术人员的解释如有异议,须在接到回复意见7日内向省定额站申请复议。除一般性简单问题外,原则上不作口头答复。
为工程造价纠纷作调解时,争议双方(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机构)应同时到场,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三)工程中遇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无相应的计价参照依据时,建施双方应及时通知定额站专业人员现场考察期施工工工艺、施工操作情况等,共同商议编制补充定额或一次性单位估价表,并报省定额站备案。
(四)书面回复时间为接到书面材料后7日内。
四、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解释双方向市定额站提出异议,必须严格执行回复意见。若拒不执行,争议另一方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
五、本规定由焦作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