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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3  阅读次数:2679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完善城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促进县域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豫建〔2010〕193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规划内容
   (一)城市供水规划
   (二)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规划
   (三)城市燃气规划
   (四)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二、专项规划编制范围
   (一)已完成编制的,经评估能够满足指导公用设施建设的。可不用再行修编,但要将不修编的报告,连同原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已完成编制的,经评估不能满足指导公用设施建设的。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对原各个公用事业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三)正在编制的。要按新的规定要求,编制各个公用事业专项规划。
   (四)尚未编制专项规划的。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加快编制各个公用事业专项规划。
    三、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一)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县市要委托同时具备规划资质和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二)各县市编制公用事业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
   (三)各县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公用事业的规范标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纲要,编制各个公用事业专项规划,作为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内容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城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善城市基础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各县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经焦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严格实施公用事业专项规划,把其作为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公用事业专项规划确需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各县市专项规划应在2011年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实行季报制度,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编制进展情况,同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3月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监管科,联系电话:3557221。

   附件:焦作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编制进展季报表(down.asp?FileName=doc/2011-2/2011223163512900.doc)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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