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各公用事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等庭院管网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庭院管网基本原则
我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等住宅小区庭院管网(以下简称庭院管网)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庭院管网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凡住宅小区庭院管网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庭院管网施工;庭院管网未办理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的,庭院管网不得接入市政管网。
二、住宅小区庭院管网建设具体范围
(一)供水管网与设施:从城市供水管网至楼前水表井(不含水表)。
(二)供气管网与设施:从城市供气管网至楼前气表后阀门。
(三)供暖管网与设施:从小区换热站(指换热站土建部分,不含换热站设备)到用户热表(不含热表)。
三、住宅小区庭院管网各方主体及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开发公司)是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设施的投资主体,是庭院管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其他参建企业。从事庭院管网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具备庭院管网建设相应资质,为《焦作市住宅小区庭院管网企业项目库》备选企业,杜绝超资质、无资质承揽工程,不得承揽基建手续不全的庭院管网工程项目。
(三)公用事业企业。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关服务工作,提出接入市政管网的标准要求,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四)监管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科室和部门按照《关于明确焦作市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焦建〔2010〕156号)文件要求,加强监管,提供优质服务,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庭院管网相应监管职责。
四、住宅小区庭院管网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进行住宅小区庭院管网建设时,应坚持与单(群)体房屋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办理相关基建手续。
(一)庭院管网报建。庭院管网建设应与住宅小区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报建,并填写《庭院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见附件1)。
(二)庭院管网施工图审查备案。庭院管网施工图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征求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企业意见,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庭院管网招标投标。各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标准的参建单位,原则上住宅小区应选择一家监理企业从事庭院管网建设。
(四)庭院管网施工许可。庭院管网应与建筑主体同步办理施工许可,庭院管网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得组织开工建设。
(五)庭院管网施工管理。庭院管网建设过程中,庭院管网参建各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定详细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加强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并接受质量安全部门监督管理。
(六)庭院管网专项验收备案。庭院管网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进行,邀请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企业参加,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合格的,办理庭院管网专项验收备案。
(七)庭院管网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办理庭院管网专项验收备案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监管科办理《市政管网接入通知书》(见附件4),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企业凭《市政管网接入通知书》将该住宅小区庭院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相关表格请上焦作建设网公用事业专栏下载。
五、相关要求
(一)住宅小区庭院管网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居民的用水、用气、用热,是一项民生大事,各建设(开发)企业、各参建单位、各公用事业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庭院管网质量安全。
(二)各参建单位在庭院管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合同规定义务,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保修期,落实庭院管网质量保修制度。
(三)各参建单位、各公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庭院管网基本建设程序,依照程序进行施工建设和投入使用,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严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分别予以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公用事业庭院管网建设市场、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处罚。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正在进行庭院管网施工,或施工完毕但未接入市政管网的项目,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填写《庭院管网建设一览表》(附件3),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监管科、质量监督站,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本通知意见完善相关手续,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入网使用。
(五)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等公用建筑庭院管网建设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六层建筑以上(含六层)住宅小区的庭院管网设施改造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