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招标投标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阅读次数:6467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档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更好的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服务,现就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利用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资料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装订,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的各类资料;

(二)处理异议和投诉过程中的各类资料;

(三)现场取证和组织质证活动中的各类资料;

(四)其他应归档的各类资料。

四、档案资料采用A4纸单侧胶装,严禁使用喷墨打印,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招标项目档案资料组卷应有资料清单,明确档案资料的内容、保存时间、责任人等。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向各级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重视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八、招标人应当保存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等过程的全部资料原件及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保存期限为永久。

九、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等过程的全部档案资料复印件及项目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保存期限为15年。

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保存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等过程的全部档案资料复印件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副本,保存期限为15年。

十一、招标投标资料管理纳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评价,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档案资料不完整等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建设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资料。


附件:招标项目档案资料清单.xlsx


2020年5月14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 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焦作市站前路88号   电话:0391-3557200
传真:0391-3557211   邮箱: 3557200@163.com
网站标识码 4108000020   豫ICP备10205944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