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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办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我市招标代理行为
发布时间:2010-11-08  阅读次数:3065
    近日,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针对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存在的挂靠、出借、转让扰乱招标代理秩序的行为,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意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执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一是对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实施登记制度。对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在焦设立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除必备的代理资质、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和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诚信证明、办公场地外,要求其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是公司在册人员。二是实施标前登记制度。要求其代理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执业,人事关系变动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承揽代理业务。不准非设立该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承揽代理业务;不准在非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执业;不准从业人员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三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携带相关证件的不得进入开评标现场。
    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从业人员实施登记制度后,招投标监督执法人员将对招投开评标现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将不准其从事代理或执业,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理,届时我市招标代理从业行为将会得到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将会得到明显改善。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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