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建系统建筑工程扬尘防控办公室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防控模范工地创建
活动的通知
焦建尘防办〔2019〕5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我市生态文明攻坚战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水平,根据《焦作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模范工地创建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标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7月底建筑工地全部达到扬尘防控模范工地标准,坚决打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创建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
三、创建标准
按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房屋建筑线性工程、抢险维修工程及拆迁工程扬尘污染防控标准>的通知》(焦建建〔2019〕23号)及《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五个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焦建建〔2019〕30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创建办法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各建筑工地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自查自纠活动,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整改,确保施工现场达到验收标准。
(二)报请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0日)。全面整改到位后,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报请本辖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模范工地验收,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明确人员、明确分工,研究解决创建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创建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创建的宣传工作,利用多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浓厚的模范工地创建氛围。
(二)严格创建标准,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按照创建标准,逐项对照进行检查验收,对仍未全面整改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同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模范工地验收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督导检查,实行奖惩制度。加大创建督促查力度,建立督查机制,采取不同形式对各单位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奖惩制度,进行差异化管理,对创建活动表现突出、问题整改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并适当减轻检查力度;对未整改到位的工地进行通报批评,一律不允许复工,同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仍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直接纳入我市建筑系统“黑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