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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88号令 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3  阅读次数:1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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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88号令

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示范区建设局,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

近期检查发现,焦作市中原路南延工程和修武县城区等个别新建市政道路路面出现鼓包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政府形象。为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省政府于2019221日通过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88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强化市政工程质量意识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抓好市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市政工程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从自身做起,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工程建设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严把材料检验关,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一)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严格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并按规定频次取样复试,进场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签证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对新形势下,要按照《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市政道路工程路面基层材料质量控制的通知》要求,密切关注建筑材料性能变化,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中粉煤灰含硫量等关键指标,从源头管控工程材料质量。

(二)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制订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明确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及频次,并及时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见证取样计划、台账和见证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加强旁站监理,并同步填写原材料监理台帐。

(三)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工程的每一个检验批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上一道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施工资料及监理签认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分项、分部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和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四)严格施工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监理单位应对已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时予以签字认可,不得故意拖延。所有资料应由相应责任人签字,严禁代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资料按卷分类整理成册,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抽查。

(五)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开展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并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中明确控制要点及具体措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六)加强人员履职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在建市政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约定履职尽责。对不履责企业和人员及时进行处罚,保证良好的市场行为。

四、抓好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对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责令改正。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于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作业的,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等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罚款、不良行为公示、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资格、清出焦作建筑市场,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各级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市政工程监管,强化人员配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到位,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担负起施工现场管理职责,高标准要求,精细化施工,圆满完成市政设施建设任务。6月底前,各级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直建设单位要将《办法》学习贯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住建局。  人:姚芳九  

吉东风     电话传真:3557237

特此通知

 

附件:1.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88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市政道路工程路面基层原材料质量控制的通知(焦建质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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