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及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8〕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11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的市场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跨地域建筑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在河南省或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暨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情况(简称:“一体化”平台信息登记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在“一体化”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在焦人员(含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办公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登记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承建工程项目部的组成人员配备、履职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岗位人员履职到位情况,包括其执业证书的有效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三)市场行为情况。包括有无围标、串标行为;有无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健全,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行为等情况。
(四)承接工程项目中工资发放情况。包括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款支付等。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建筑工程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见附件2-1、2-2、2-3)中所列逐项自查,建立自查档案。自查报告于7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市)、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焦作市中心城区项目报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县市复查。各县(市)、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全面复查。对工作不认真,存在问题不整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结束后填写《各县市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形成复查报告于7月30日前报市住建局,同时将此次复查工作形成档案。
从7月份开始,各县(市)、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检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季度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
(三)定期巡查。市住建局将实行“月抽查、季通报”制度。从7月份开始,市住建局将每月组织力量对全市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随机抽查在建项目建筑企业实际市场行为情况。
(四)定期通报。市住建局每次督导巡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对抽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执法建议书,情节严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标准参见附件4-1、4-2。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行为检查,要逐步将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其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项目责任主体要密切配合,对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不得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尽早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隐患,着力推进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落实整改的建筑企业将根据市场和现场联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记录诚信档案。情节恶劣的,清出焦作建筑市场,属省外企业的报请省住建厅将企业清出河南省建筑市场。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氛围,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使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