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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建法规[[2017]3号关于印发《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2  阅读次数:2422
各有关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相关科室、二级机构:
根据《焦作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焦推法办【2017】1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住建系统执法实际,制订了裁量标准。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4日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涉及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反《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部分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
处罚标准:两日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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