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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9  阅读次数:6983

各县(市)住建局、各施工、监理、设备安装企业: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焦作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进行行业确认和安全登记。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安全性的确认,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到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一)专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有效期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

  (四)中建协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书《专家评审可用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入焦人员名单、设备台账;

  (七)产品使用说明及代表工程的用户意见等。

  进焦企业及设备产品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第七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设备登记。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应持以下资料到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合同、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鉴定或验收证书;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场前的自检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5、各种材料、工具的质量合格证、材料单、测试报告;

6、防倾覆、防坠落、同步控制等主要部件及提升机构的合格证。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提升、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使用说明。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JG202-2010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JG202-2010表8.1.4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每次验收合格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复核后将检查验收表上报到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 

(一)焦作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检验检测报告;   

(六)安装验收资料; 

(七)焦作市外地企业进焦备案证明。 

  市住建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三)按要求每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产品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  

(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严禁借助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各类卸料平台,严禁拆卸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杆件。 

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 

第十九条 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要求,建立

健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属地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以上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焦作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

编号:          

使用日期:

工程名称

  

单体工程

单体工程高度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使用机位数

产品型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评估)证书编号

生产厂家

架体高度(m)

架体宽度(m)

 

 架体支承最大跨度(m)

 

附着支承形式

 

动力形式

 

单元提升荷载(t)

 

提升速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检测时间

 

检测报告编号

 

拆装作业人员信息

姓名(可另附)

身份证号

岗位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证书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盖章)

 

住建局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同意予以登记。  □

             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以登记。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2〉此表应附规定的相关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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