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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应该履职不要把热力问题都推给城管局,没有供热计量装置不能竣工验收合格,住建局2021年11月1号验收合格,而我的房屋已经住进去了,2021年5月1号交的房子,这个有没有违规,作为主管部门违规验收没有一点责任么,我希望住建局能协调城管局,热力公司, 开发商把热力表给我们安装上去,让我们能享受到国家; 省 ;以及焦作市发改委发布的文件要求新建小区按照两部制要求计费模式缴费,不给开发商热力公司钻国家空子私自签约让我们小区以后一辈子只能按照建筑面积缴费
和诚外滩东区没有供热计量装置只能按照建筑面积缴费,按照住建部规定:第十八条 明确了不安装计量装置就是不合格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热工程及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作要求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 ……(三)……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同时规划集中供热设施……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应当计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设施与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时设计集中供热设施的,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热工程及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建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六条 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规定 第十四条 1、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的供热合同包括计量装置指标、标准和管理等责任;2、计量表属于建筑建造成本:……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八条 明确了不安装计量装置就是不合格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明确了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的明示计量措施规定,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与两书中载明和负责。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七条 要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示……节能措施……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两书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销售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
3.国家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
二、工作任务 (一)……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六)……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
三、工作要求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 ……(三)……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出了关于供热计量设施是与工程设计建设同步进行的要求:推进集中供热计量改革……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使用)规定,供热计量设施要与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同步进行。
5.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同时规划集中供热设施……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应当计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设施与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时设计集中供热设施的,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热工程及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规定了征收方式与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第十三、十四条 按新标准执行,不得变相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
7.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首次规定了配套费120元:分配24元用于热力支管网(主管网到居民小区换热站)及换热站设备的建设。
8.焦政办〔2013〕80号 关于印发加强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一) 明确了城区集中供热设施的范围: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包括市政供热设施和庭院管网供热设施。
同时明确了:庭院管网供热设施的范围为建筑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包括从建筑红线到用户户内供热设施之间供热连接管网,包括换热站、用户热表,不包括用户户内供热设施。
二(二)中明确规定:庭院管网供热设施费用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对用户加收与供热建设相关的任何费用。
9.焦作市三部门 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分配和工程量 中第二次调整了配套费分配:用于居民供热配套工程费用由24元/平方米调增为39元/平方米……热力、燃气的市政工程作业量统一调整至建筑物红线以外,建筑红线内的各类配套管网建设由项目单位负责出资。
10.焦作发改委 关于完善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结构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 焦发改价格〔2017〕118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结构的通知
各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和河南省住建厅等四厅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豫城建〔2010〕11号) 文件关于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和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地市的做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结构完善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分类标准
(一)按供热面积计量收费标准为0.175元/平方米.天。
(二)按供热流量计量收费标准为0.15元/千瓦时。
(三)由供热面积计费过渡到“两部制”计费标准:
基本热价:6.3元/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0.105元/千瓦时。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按面积计费的经供热计量改造后,逐步过渡到“两部制”计费;新建入网小区或建筑按“两部制”计费方式执行;已实行按流量计量收费的小区和建筑,暂不变更计费模式。具体住宅小区计费方式,由市住建部门根据住宅区和建筑节能标准等实际情况确定。供热计量器具由市质监部门负责检定。
(二)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的采暖收费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三)根据供热价格改革进程和市场变动情况,建立动态热价调整机制,正确处理群众、企业及政府三方利益关系。
(四)规范供热公司价格行为,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价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维护供热价格市场秩序。
三、执行时间。自2017年---2018年供暖季起开始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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