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现将市住建系统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通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
“党支部主体责任”分“党支部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成员个人责任”。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贯彻中央和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的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等许多方面。
党支部主体责任具体有10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二、监督责任
党支部还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党支部监督责任”分“党支部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成员个人责任”。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既是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负责人。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上级党委做好党内的各项监督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情况,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体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力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
行政领导非党员,也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