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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建建(2016)3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8  阅读次数:2438

各县(市)住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613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开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已成为当前优化审批,简政放权的重要工作。结合焦作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准入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入范围

 凡具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的检测单位机构,均可在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经过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焦作市承揽相关业务。

 二、登记机关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准入登记工作,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办理。

 三、登记资料

(一)单位登记资料

 1、《检验检测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核准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具有检测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4、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件的检验师、检测人员证件及身份证。

以上资料由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核原件、留存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在焦人员证明登记

1、检测机构法人或检测机构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焦作市区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在焦作市区工作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必须是其检测单位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提供一年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记录。

3、留存检测单位公章印迹及审批、审核、检测人员签名笔迹。

(三)在焦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租期不得低于一年。

法定工作日办公场所应有固定办公人员。

(四)在焦人员配备

1、检测机构负责人至少1名;

2、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3名;

3、固定办公人员(财务人员)至少1名;

以上人员均由检测机构出具固定在焦作工作的证明。

四、具体要求

(一)检测机构对所提交的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检测机构在焦作市开展工作不能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检测机构如有相关信息和人员变动应及时报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变更登记;未做变更登记,擅自从事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入市资格;

(四)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可以对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取消登记。

 

附:《检验检测机构登记表》

 

一六年九月二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焦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    话

 

注册地办公地址

 

注册地电话

 

营业执照

编号

 

机构代码证

 

核准证编号、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焦作办公地址

 

焦作办公电话

 

驻焦负责人

姓名

 

驻焦检测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驻焦检测人员

姓名

 

驻焦检测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驻焦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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