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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7  阅读次数:4865

各基层党支部: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之际,为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决定在市住建系统党员中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

二、活动范围

  市住建系统的党员和预备党员。

三、活动意义

  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在全系统广大党员中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是加强党员教育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全面深化“讲好焦作故事,共建美好家园”主题实践活动,有利于全面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有利于强化系统全体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有利于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全面提升市住建部门的社会满意度。
    四、活动内容

(一)戴党徽,强责任意识。全系统所有党员同志在工作时间和参加各种会议及活动时,都要统一佩戴党徽,以表明党员身份,树立党员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自觉规范个人言行,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部署;设立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接受广大群众、服务对象和党组织的监督,改进自身工作。

(二)亮身份,转工作作风。一是设立党员示范岗。各支部要结合实际,根据党员数量、岗位情况,在窗口单位、服务大厅设置一定数量的党员示范岗,激励带动广大党员更好地服务群众。二是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要以支部为单位,利用党务公开栏(宣传栏),制作党员履职承诺,将党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承诺事项和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置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便于让群众知晓党员岗位,了解党员职责,监督党员履责情况,促进作风转变。

  (三)树形象,比敬业奉献。一是在做好本职工作中树形象。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在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严格程序,秉公执法;要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等窗口服务的过程中提高效率,热情服务,树立敬业奉献、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的住建干部形象。二是在倡导文明新风中树形象。各支部要结合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学雷锋、树新风以及文明标兵评选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带头遵纪守法、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助人为乐、带头公道办事。三是在推动脱贫致富同步小康中树形象。系统各支部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帮扶和社会扶贫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深入基层一线,结对帮扶贫困群众、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使困难群众早日脱贫致富,同步小康。四是在廉洁自律中树形象。各支部和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深化正风肃纪,深入治理各种不正之风,不贪不占,做好守纪律、讲规矩,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四)作表率,当先锋模范。各支部要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培树典型,定期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评选活动,大力挖掘身边先进的人和事,广泛宣传典型,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住建局成立“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党支部要落实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引导和激发支部党员参与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切实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搞好结合,讲求实效。把“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与“两学一做”教育结合起来,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增强党性修养,夯实思想基础。全体党员在工作时间范围内,统一佩戴党徽。通过党员公开承诺,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服务等形式,提高活动实效。

(三)大力宣传,选树典型。各支部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不断拓展党员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新途径,灵活多样地开展好活动。要注重发现、挖掘、培养和推树先进典型,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典型群体,使每一名党员都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同时,要把本单位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事迹材料形式向局党组推荐,各党支部每年至少推荐1名。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住建局将把此项活动纳入党建年度考核,并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对不按要求佩戴党徽、公开承诺、接受监督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限期整改。年终,各支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住建局党组报送总结材料,对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推动活动长期持续开展下去。

   

                                                                                                                                          2016年6月16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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