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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2O16〕 4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9  阅读次数:309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要求和本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型墙材发展应用,助推墙材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逐步化解产能过剩,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经研究制定了《2016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墙改处 李华威 037 1-68080977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经 建 处 胡丹丹 037 1-65808918

附件:2016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 件

 

2016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科研推广项目

新型墙材应用的标准、规范编制新型墙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及推广应用等。

(二)示范工程项目

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板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自保温复合墙体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农房新结构、新体系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等。

(三)生产项目

除重大转型升级改造外,原则上本年度不再扶持生产类项目。

(四)“禁实”乡镇

列入20152016年度 “禁实” 计划,并已通过验收的 “禁实” 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推广项目

1.标准、规范的编制,能规范新型墙材的应用,解决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推广应用价值。

2.科研单位必须具备较强的人才优势、研发能力和必备的实验条件,能在2016年度顺利启动所申报的项目。

(二)示范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自保温墙体、装配式墙体或其他保温效果较好的墙体材料。

对农房新结构、新体系试点示范工程建筑面积不做具体要求。

2.除农房新结构、新体系试点示范工程外,所用墙体材料必须经过省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确认。

3.在项目申报前办理完成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及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生产项目

1.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前工程进度已完成50% 以上,年底前能正常投入生产。

2.项目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符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推动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符合国家的土地和环保要求。

4.产品须获得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企业经营业绩良好。

(四)“禁实” 乡镇

已完成禁买任务,并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乡镇禁实工作验收办法》的要求验收通过(提供验收意见书和验收评分表)。

三、申报材料

(一)正文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省直单位直接行文申报。

(二)附件

《河南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书》(从“河南新型墙材网” 下载,网址:www. hnqgw. cn),按A4纸张印制, 无线胶装,相关文件复印件需依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财务状况证明,示范工程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实景图或效果图。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河南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省直单位直接向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组织论证及初步筛选,重点对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禁实” 乡、镇(街道办事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申报。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涉及有关单位意见的,须由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墙改处3份(随报电子版),报省财政厅经建处1份,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留存1份。

(三)申报时间。截至2016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本年度专项基金项目由一次集中评审向多批次评审转变,自本指南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

(四)申报名额。原则上不再限制申报名额,请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项目审查和申报工作,择优上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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