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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全市黑臭水体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6  阅读次数:178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省住建厅、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现将《指南》及《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务院要求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黑臭水体的重要性。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黑臭水体整治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落实部门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三、抓紧部署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内黑臭水体的排查、总体整治计划和具体整治方案的制定,以及整治效果的跟踪评估。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分为排查识别、制定方案、工程实施、监测评估、长效管理等五个阶段。

(一)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指南》及《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的水体黑臭状况进行逐一排查,于2015年11月中旬完成水体排查,向社会公布排查结果,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要根据排查结果和公众评议结果,于2015年11月底前确定黑臭水体名单和总体整治计划(含年度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接受公众监督。

(三)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程实施。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针对各类黑臭水体逐一组织编制整治方案,做好方案论证,按照整治方案组织做好实施,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四)强化监测评估。在进行工程实施的同期,委托评估机构按评估方案全程跟踪实施进展,适时开展公众评议,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的评估机构组织对各黑臭水体的整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五)建立长效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总体整治计划及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布水体整治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

四、强化考核监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和公众举报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整治工作进展;在县(市)、区黑臭水体周边的居民区、主要商业区公开整治工作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联系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二)2015年11月13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明确的牵头单位要将本县(市)、区牵头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及辖区内黑臭水体的排查结果(详见附件3)和整治计划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2016年起,各地要按照《指南》及《通知》要求,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高翔  王旭

    电  话:0391-3557293  3557292

    邮  箱:jzhdglc@126.com

    市环保局联系人:常秀瑞   

电  话:0391-299062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2.《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5〕65号)

3.城市黑臭水体摸底调查表

 

 

 

 

                                                2015年11月5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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