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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  阅读次数:3256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明确支付计划。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

二、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应当调查掌握施工区域的各种管线分布情况,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会同设计、管线、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及时向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并签定协议,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四、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文明施工规定。

五、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不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

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并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施工现场及施工车辆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保护环境。

七、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理,周边必须围挡,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设置大门,有专人看守并有门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并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等。施工单位可结合工程特点增加其它图牌。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挡,临城市主干道围挡不得低于2米,其它道路围挡不得低于1.8米(交叉口等部位因交通安全等原因可以适当降低,不得低于1米)。围挡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四)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有专人指挥交通,以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五)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围挡上和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以及夜间安全警示灯。

八、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下水道、路面排放。

九、施工现场便道硬化平整,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入口对外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道路,工地出入口80米范围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洁。

十、在车辆、行人通行量较大的主干道及交通干道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的,由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维持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十一、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十二、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设置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不得在围挡之外堆放。

十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

十四、市政设施维修工程现场产生的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在建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市住建局将对在建市政建设工程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2014年7月10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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