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标定〔2013〕 7 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9本专业工程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价、计算规范》),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批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保证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规定如下: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外地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焦作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到焦作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备案(备案表见附表一)后,方可在我市执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六、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表见附表二),凭备查告知单(见附表三)进行招标,否则不得进行。
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2013计价、计算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3节规定执行。
八、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九、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十、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十一、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十二、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须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必须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十三、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见附表四),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十四、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发包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
十五、合同价款或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及司法鉴定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附表一 外地进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表
附表二 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表
附表三 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告知单
附表四 焦作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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