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豫建城〔2013〕15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决定自2013年4月份开展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企业。
二、资质动态考核内容
(一)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
(二)有关市政行业市场监管机构(城建部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清欠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等)提供一年来对企业做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三)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企业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人员、设备等情况;填写企业当年竣工的工程业绩情况(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并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参考和辅助证明依据。各类信息填写完毕后,各企业不得上传,统一由主管部门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后,再上传省住建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核查:
1.无统计数据、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统计数据低于标准值的企业;
2.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80%的、三级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40%的;
3.上一年度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无效的企业;
5.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
6.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的;
7.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的;
8.上年度查实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9.有其它需重点核查情况的企业。
我市将根据以上要求列出重点核查的企业名单,并上报省住建厅。对重点核查企业,要求提供近三年能反映资质标准值的业绩资料,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证书、社保等材料,近三年经审计反映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工程量清单、结算单、完税凭证(税票)等反映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各市要专题上报重点核查情况,省住建厅将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填报动态考核汇总表(见附件),正式行文上报省住建厅审定。省住建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等做出最终结论。
三、动态考核结论
(一)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未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
2.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需同时满足:
(1)统计数据不低于标准值;
(2)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的80%,三级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的40%;
(3)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
(4)上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两次等要求;
(6)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同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
(二)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未达标但超过标准值80%的;
2.三级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40%,并且低于标准值40%的部分与2013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2的(公式:(标准值×40%-实际人数)×2>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一年内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
4.无达到科技进步标准的详细计划的。
(三)属下列情况中任意一项的结论既定为不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不足标准值80%的;
2.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80%,并且低于标准值80%的部分与2013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2的(公式:(标准值×80%-实际人数)×2>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正式注册建造师人数为零的;
4.一年内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
5. 上一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本次仍达不到合格的。
(四)其它要求
1. 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资质予以注销。
2. 对于不合格企业,可由企业提出降级申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后,重新发证,动态考核记录降级后定为合格。
3.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行政告知程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各市正式行文上报省住建厅予以取消。
4. 对于二级及以上企业,除正式建造师外,其他指标均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并且正式建造师低于标准值80%的部分与2013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2的,考核结论可定为合格(公式: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标准值×80%-实际人数)×2)。
5. 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快速发展,对于三级企业,正式注册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40%的或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40%的部分与2013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2的,考核结论可定为合格(公式: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标准值×40%-实际人数)×2)。
6. 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不再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二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可由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无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不得参与河南省境内的招投标活动。
四、动态考核时间安排
(一)2013年4月20日前,各企业完成资质动态考核电子材料的上传,2013年4月30日前,我市确定重点考核企业名单并上报,同时做出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初步结论行文上报。
(二)2013年5月10日前,省住建厅做出最终动态考核结论。二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在5月20日前盖章。
(三)“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资料未上报的企业暂缓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通过本次动态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健全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信用管理及质量安全数据库,完善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平台和诚信体系平台等“两大平台”建设,确保建筑市场的统一性。体现资质许可、动态监管、数据库(人员、工程项目)与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逐步解决“重准入、轻监管、轻清出”的问题。
(二)通过动态考核,全面掌握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上年度的人员、设备、项目业绩、财务报表、纳税、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等情况,对市政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各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统计数据的审核,以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为准,企业自报的统计数据不作为考核依据。
(三)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暂不做要求,但各单位应增加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科技进步水平,使其具有申报工法和市级以上新技术示范应用工程的能力。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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