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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7  阅读次数:2286

各县(市)住建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各租赁安装单位:

2012年9月13日13时30分左右,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在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9人死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杜绝发生此类安全事故,确保“中秋”、“国庆”及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2年9月15日—2012年11月15日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房建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具体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重点检查安装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所承建项目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整治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至9月23日)。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9月24日至10月25日)。市住建局组成专项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对各辖区施工现场开展检查。

(三)复查处理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5日)。对集中检查阶段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设备备案及安装告知办理情况。

(二)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完毕后是否按规定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三)建筑起重设备安全检测情况。

(四)建筑起重设备三方(四方)联合验收情况。

(五)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六)司机作业前安全检查情况和交接班记录。

(七)起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维护保养记录。

(八)在建筑起重设备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九)施工、监理企业对项目建筑起重设备监督检查情况。

(十)防坠落方案、防碰撞方案、防触电方案执行情况。

(十一)起重设备附墙装置预埋件及安装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二)施工升降机缓冲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施工升降机对重防脱保护装置、超载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吊笼防坠安全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施工升降机上限位、下限位、极限位及吊笼安全门联锁装置是否灵敏有效。

(十五)塔机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是否灵敏有效;小车防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十六)吊篮专业分包情况、人员培训教育情况、安全锁标定期限、吊篮工作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焦作市住建局起重设备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焦作市住建局安监站起重设备科,郭晓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3557239。焦作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进行随机抽查。

(二)各安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各单位所安装的起重设备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消除,保证安装质量安全。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本次起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要对所承建项目起重设备安拆、使用、顶升、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审核,杜绝设备带病作业,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各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对起重设备的安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各地监管部门要通过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建筑起重设备市场安全监管机制,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备案、安装、使用、顶升、拆卸等环节的监管,切实提高起重设备安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六)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焦作市住建局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安全隐患严重,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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