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切实推动我市历史建筑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焦作市历史建筑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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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
焦作市历史建筑申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政府职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高新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公布,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保护、测绘建档等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挂牌保护、测绘建档等工作
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挂牌保护、测绘建档等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普查
第六条(普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及时主动向本地政府报告,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全力推进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挂牌保护、测绘建档,切实做到历史建筑“应保尽保”,确保各时期重要历史建筑得到系统性保护。
二、普查人员要注意保证资料、信息和原始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填写调查资料和数据信息。
三、所在社区(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历史建筑普查名单需逐级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
第七条(普查步骤)
一、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办事处(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展历史建筑普查专业技术培训。
二、办事处(乡镇)组织各社区(行政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情况进行摸底,初步提出历史建筑普查对象。调查名单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和筛选后确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三、以县(市、区)域为单元,根据确定的调查名单,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拍摄和收集有关图件,填写《历史建筑普查储备对象表》(附件6),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所有历史建筑普查、评审及认定工作报本辖区政府,历史建筑普查储备对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八条(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三)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四)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一)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二)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三)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四)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一)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二)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第九条(认定程序)
历史建筑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对推荐建筑的价值和类别进行预评估、预认定,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
二、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历史建筑推荐名单,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形成正式文件公布;中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历史建筑推荐名单,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形成正式文件公布;
三、历史建筑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后,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填写《历史建筑档案表》(附件3)、《河南省历史建筑详表》(附件4),并连同公布文件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历史建筑挂牌保护、测绘建档
第十条(挂牌保护)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以市、县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样式可参照《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附件5)
第十一条(测绘建档)
经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测绘建档要求详见《历史建筑测绘标准》(附件1)
第十二条(数据上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历史建筑认定公布、挂牌保护、测绘建档,并同步更新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据信息平台。
第五章 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寻求技术指导。
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开展历史建筑普查专业技术培训。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本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保障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工作的调研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试行通知)
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二、《办法》作为我市历史建筑认定公布、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的依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三、《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
四、《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