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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双节”期间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1  阅读次数:2630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公用事业单位:

2012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用产品正常稳定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前公用事业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一)基本情况。12月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公用事业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台账建立、消防防控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隐患整改情况和稳定供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共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5份。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公用事业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统一安排部署,及时传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加强了领导值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了公用事业安全稳定供应。

(二)存在问题。在本次公用事业节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责任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一是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重视。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够,未组织人员对下属站、场进行全面检查,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如马村液化气站未上报任何专项检查方案,马村液化气站、中石化焦作分公司第21加气站、塔南路铭石加气站对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整改。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混乱。各项安全隐患检查、安全会议纪要、日常巡视记录未能分门别类,统一归档,如马村液化气站现场安全资料严重缺失、资料不规范;安阳贞元解放西路加气站安全例会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记录缺失。

三是厂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如马村液化气站罐区杂草多、报警器破损,厂区安全标识破损严重;中石化焦作分公司第21加气站燃气报警仪未工作。

二、“双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检查重点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公用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冬季恶劣天气对公用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范,确保公用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城市供水。检查水源地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是否治理;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监控是否到位,对液氯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水质检测是否达标等。

城市供气。检查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设备、罐区、管网及纯加气站的安全生产是否规范,对危旧管网的检测检修是否及时到位;液化气运输、储存、充装、供应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用户的安全宣传是否到位,如居民燃气胶管是否定期更换等。

集中供热。检查锅炉、管网、阀门、换热站等设备和加强维护保养工作。

污水垃圾处理。检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否进行定期维修养护;设施安全用电措施是否到位;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生产车间、管网、阀井、泵站及污水、污泥处理区域是否进行重点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等。

消防工作。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制定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检查燃气管道工、输送工、调压工及加氯工、锅炉工、污水污泥处理工、污泥垃圾运输车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进行岗前培训,是否参加安全教育。

稳定供应工作。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供水、燃气、供热企业要做好安全供水、供气、供热的保障工作,积极做好应急队伍配备和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三、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行业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的认识,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制定计划,切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检查、整改责任人和领导签字制度,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或留有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应急保障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设备配件储备,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禁随意停水、停热、停气。一旦出现设施设备受损,要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告知公用事业用户,并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抢修,尽最大限度减少停水、停气、停热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要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各单位值班室,各生产厂区门卫必须保持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出入厂区人员应按规定登记,特别是水厂燃气公司储罐站、液化气站,市区加气站罐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六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公用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检查整改台帐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监管科,联系电话:3557221。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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