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调整依据 | 调整决定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焦作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2022年第54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 更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子项调整为:(1)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2)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3)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4)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注销)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焦作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名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子项调整为:(1)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核准;(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非告知承诺制);(4)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5)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6)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7)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9)建筑业企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资质重新核定;(10)非国有建筑业企业省内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11)非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12)非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13)国有建筑业企业省内改制重组分立;(14)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改制重组分立;(15)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改制重组分立;(16)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变更资质重新核定;(17)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变更资质重新核定;(18)建筑业企业外资退出资质重新核定;(19)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子项调整为:(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工改);(3)“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变更);(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变更);(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补办;(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下设子项:(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5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22第54号修订)将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不再单独设置此项行政处罚 | 取消 |
6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3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省级权限,取消 |
7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3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省级权限,取消 |
8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相关处罚对应取消 |
9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20年第50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更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相关处罚对应取消 |
1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相关处罚对应取消 |
1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 |
13 | 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 |
14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 |
15 |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黏土砖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 |
16 | 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 |
1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名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子项调整为:(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工改) |
1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子项调整为:(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工改) |
19 | 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关于实行焦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和混凝土试块标记(标示)制度的通知》(焦建建〔2013〕80号)均已废止 | 取消 |
20 | 人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 其他职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五条 | 划转至市人社局 |
21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科〔2022〕12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办理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事项。” | 取消 |
22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下设子项:(1)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取消电子招标文件备案);(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 |
23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其他职权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十条: | 子项调整为:(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2)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 |
24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 其他职权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十条: | 子项调整为:(1)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网签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2)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网签变更(交易双方自办);(3)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25 |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 其他职权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十条: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5.1 | 子项调整为:(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网签变更、网签备案注销;(2)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网签变更、网签备案注销;(3)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网签变更、网签备案注销 |
2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焦作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1号)“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将我厅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权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0年8月1日起,将上述权限下放给其他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长垣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承接省下放,下设子项:(1)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资质核准;(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3)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延续;(4)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变更;(5)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证书补办;(6)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吸收合并;(7)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注销 |
2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 新列入 |
28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 新列入 |
29 |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材料、构件、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新列入 |
30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 新列入 |
31 | 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新列入 |
32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新列入 |
3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 新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