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标定[2011] 14 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11)4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涨,建筑劳务用工荒的现象也愈加突出。为解决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费价格,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豫建设标(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当市场人工费发生较大变化时,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人工费指导价格,指导和调整建设工程计价。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每季度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是反映计价文件编制时期市场价格水平的人工单价,以采集企业数据为基础,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结合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经综合分析、测算后取定的。
二、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价、施工图预算、概算编制时应执行人工费指导价格。
三、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执行人工费指导价。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强行要求单方承担无限风险,人工费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
四、发承包双方依据人工费指导价签订施工合同,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的人工费风险幅度。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幅度。
施工期内人工费指导价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之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在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签订补充合同。
五、人工费指导价格与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中取定人工费价格的差额部分列入税前造价,不得作为其他取费的基数。
六、省定额站应适时发布人工费指导价。引导施建双方合理定价,为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基础保障。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以按本通知的精神,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