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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次数:3119

焦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包括住宅和办公、金融、商务、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
    二、本意见鼓励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包括以下三类:
    A类:是指高度(室外地面至屋顶结构标高,下同)大于或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B类: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
    C类: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0米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
    四、鼓励政策适用地段:
   (一)焦枝铁路以南,鼓励建设A、B、C类高层建筑。其中在以下区域,只鼓励建设A、B类高层建筑:
    1.龙源湖中央商务区及周边5平方公里范围(包括群英河以东、中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高压线走廊以北);
    2.人民路、丰收路、世纪路、民主路、塔南路两侧(垂直道路进深100米);
    3.火车站南广场(包括焦枝铁路以南、南水北调河以北、南通路以东、塔南路以西);
    4.南水北调河两侧各500米范围。
   (二)焦枝铁路以北,鼓励A、B、C类高层建筑。
    五、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优惠办法:
   (一)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A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城管、环保、园林、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费用,下同)全免,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土地出让金财政纯收益部分由财政补贴百分之五十;
   (二)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B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全额补贴;土地出让金财政纯收益部分由财政补贴百分之三十;
   (三)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C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补贴一半。
    六、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本优惠办法重点适用于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批准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对于本意见出台时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划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金不再补贴,其他优惠额度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三)对于本意见出台时开发单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详细规划尚未报批的,其土地出让金不再补贴,其他优惠额度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一半执行;
   (四)对于本意见出台时详细规划已经批准,而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又确需修改规划增加建筑高度(不增加建筑密度、容积率)的,经批准后其各项优惠额度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
   (五)在市政府划定的近期重点建设开发区域内,对于原规划应该建设高层建筑而建设单位提出降低高度要求并经批准的,不再享受本优惠办法;
   (六)龙源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地区(丰收路南、龙源路北、山阳路西、长恩路东范围内)应首先满足市政府对土地拍卖收益及其附加条件;
   (七)本意见未尽之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予以解释。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五月七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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