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转让、出借资质和执业资格证书,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从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焦作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监察、计划、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整顿范围是:全市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建及新开工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整顿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解决规避招标、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水平;认真贯彻《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坚决纠正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的行为。
(三)整顿重点是:抓住管理薄弱的环节和地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开发区以及县以下地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九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2.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强行向业主推荐招标代理单位等行为;
3.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的问题;
4.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
5.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
6.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7.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8.坚决打击扰乱工程建设秩序,以地霸标、强装强卸、强卖强买建筑材料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9.坚决纠正分割建筑市场,搞行业垄断,逃避统一管理的问题。
三、加强管理,标本兼治
(一)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资质、资格管理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重要手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建设企业的资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处以相应罚款;对于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批准开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项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处理。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其工程建筑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学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要坚决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尤其是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四)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饰装修施工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控制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执法水平。招标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今年年底前,全市所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当地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或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
四、完善机制,加强监督
要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强化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服务大厅及建筑市场信息网,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包括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质量安全事故等在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监察、计划、交通、水利等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及其他建筑市场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承发包交易活动幕后的重大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