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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次数:3064

焦政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结合《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7〕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建筑节能工作,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实现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
    (三)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节能65%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正式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哲任组长,副秘书长刘会生、市建委主任李志强任副组长,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房产、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副主任赵红兵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节能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推进工作开展。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五)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用于政府投资新建建筑的节能建设、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没有建筑节能指标或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划设计不予审查、审批。对没有建筑节能设计或建筑节能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预销售时,要查验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是否相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备案资料,无上述资料者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要将建筑节能降耗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的有关标准对建筑节能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流通领域的建筑节能产品的检验工作。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二)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结合一体化。
    (三)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集中供热与空调技术的应用、太阳能与建筑结合一体化的应用、节水型器具和产品的应用等。鼓励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
      (五)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及产品,实行产品登记制度。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一)推广建筑节能是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省定目标责任,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部门之间要形成配合密切、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1.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3.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或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一)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检测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建筑节能的认定,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
    (二)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三)市建筑节能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志》。
    六、奖惩
     (一)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志,优先各类评优。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山阳杯”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进行依法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筑节能检测、认定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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