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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次数:38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雷电灾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1.督促检查国家、省、市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牵头开展防雷防静电年度安全执法检查活动。
    3.开展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对检测合格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4.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进行设计审核、分阶段检测和竣工验收。
    5.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
    6.建立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发生雷电灾害时,及时开展灾情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气象局报告。
    7.加强对雷电防护产品的监管,严禁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禁止使用的防雷产品。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1.每年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2次以上防雷防静电安全执法活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和加油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未取得市气象部门发放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的,对其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分阶段检测、竣工验收纳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监管内容。
    4.将防雷防静电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求各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必须检测合格,达到国家标准。
    三、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在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建筑设计文件时,对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市防雷技术中心核准的建设单位,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督促建设单位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报送市防雷技术中心审核。
    2.建设工程竣工后,防雷工程未经市防雷技术中心检测验收的,对其不予验收和备案。
    四、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1.联合市气象局每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通讯机房、网吧等场所开展1次防雷防静电专项检查,督促存在雷击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
    2.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将受检单位是否具备《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列入检查内容。
    五、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市文化局工作职责
    联合市气象局对全市网吧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促进防雷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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