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关于开展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0816).doc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8﹞1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1﹞92号) 和《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担保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0年5月1日起,焦作市行政区城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保证方式、比例和期限。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单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保证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180日内。
2020年5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完成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的,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
依法不需要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保证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
三、保证人资格
(一)保证人资格。本通知所指保证人是指已进入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合格名录,向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提交风险保证金(即赔偿准备金),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保证人备案。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为实缴金额,实缴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人员须为经担保机构法人授权,且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的正式人员。有相应的办公场所,有负责人任命书,在焦作市区银行账户缴存3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赔偿准备金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保证合同的监管。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河南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应录入管理系统。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相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保证人应将保证合同及保函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并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保证合同、保函、反担保金收据。以上资料均要求复印件,单位盖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二)在保额度控制。工程款支付单笔保证额度不超过600万元限额,农民工工资在保额度300万元,如单笔保证额度超过限额规定, 须与其它担保机构联合担保。
(三)代偿。
1、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即发生代偿时,拖欠工程款的数额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人共同协商认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认定,或按生效的判决、裁决文书执行。保证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在可控范围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偿部分拖欠工程款。发生代偿导致约定的担保金额被全部索赔提取的,建设单位应在被提取之日起15日内按前述规定再次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解决的,经当地人社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由保证人代偿。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随后依法进行追偿。
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保证人未能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应承担的代偿款项转入相关账户,引发突发事件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动用该项目赔偿准备金作为应急处置,用以处理担保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引起的其它保证责任问题。
(四)延保。
1、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函担保有效期内,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5日办理延保手续。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
(五)解保。
1、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保证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解保手续。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建设项目竣工或施工合同内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解保手续。
(六)反担保机制。保证人应建立完善的反担保机制,应根据被保证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和资金、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的风险度、保证金额、保证有效期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措施,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近三年来未发生由于拖欠工程款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建设单位,可以降低反担保保证金比例。反担保保证金采取第三方专户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得挪用。担保解保时,反担保措施同保函一并解除退回。
(七)保函不可撤销。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投保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证合同到期未按时续保的、发生代偿后未按要求再次提供担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提前动用没有按要求补齐的,一经查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二)对工程保证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管理,保证人在工程保证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记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在焦作市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保证业务:
1.超出保证能力从事工程保证业务的;
2.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3.无正当理由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4.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要求主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提醒建设单位依法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证人应当做好各种担保的风险管理,按要求履行保证人职责。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工程担保切实落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住建局、示范区住建局参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