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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阅读次数:8434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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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专家库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电力、石油化工、桥隧、设备安装)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教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暖通)、注册电气工程师、其他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技术人员,优先遴选;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石油化工、电力、能源、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或消防审核验收、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经历;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行业工作,能够以独立身份和充足时间参加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相关工作;

5.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可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经审后,聘请为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录入焦作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发放聘书

第五条  专家每届任期1年,期满可根据履职情况结合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任。

第六条  专家职责

1.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2.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3.提供消防相关的政策及技术咨询、培训;

4.参与住建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权利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2.就验收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

3.住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检举揭发验收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参加住建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6.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7.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义务

1.按时参加消防验收工作,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终身责任;

2.严格遵守消防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验收工程项目具体信息不得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消防验收活动;

3.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4.涉及有回避事项的验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在消防验收往返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已包含在领取的专家费用中);

6.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确定

对入库专家进行编号,每次消防验收前进行随机摇号,每个项目抽取至少2专家。

  参加验收的专家由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1.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验收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2.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3.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消防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5.消防验收专家意见违反消防管理政策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6.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3.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4.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验收活动

5.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6.验收意见明显违反消防管理政策规定的;

7.专家在一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8.专家在一年内被抽中2次无法参与验收活动的;

9.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由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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