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21〕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日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有序开展。但从全市范围来看,部分单位依然存在有件不备、超期备案、执法程序或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现象。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备案程序规范化
(一)严格落实备案主体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备案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认真执行备案规范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申请备案、备案受理、备案审查、监督调查、备案处理等各环节中要使用备案标准文书,依法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与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市、县两级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建立与同级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情况进行复核,确保严格落实《办法》有关备案审查终止的有关规定。
二、推动备案审查专业化
(一)扎实做好审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选派有法律基础的工作人员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审查程序及方法。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等方式方法。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下发《××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予以撤销、纠正。
(三)科学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备案审查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的统计、分析、公布工作,根据数据统计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推行备案审查监督常态化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作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做好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大监督力度。市、县两级备案审查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通报机制,确保每季度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通报不少于一次。同时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对有案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2021年1月以来缺报、漏报的重大行政处罚,于7月30日前完成相关补报工作。
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样式)
2.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3. 重大行政处罚调卷通知书(样式)
4.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样式)
5.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样式)
6. ××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样式)
7. 重大行政处罚终止审查申请书(样式)
2021年7月 日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焦作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将本机关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2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年 月 日
备 案 单 位 |
| 性 质 |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
案 由 |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
立 案 调 查 | 案 件 来 源 |
|
立 案 时 间 |
| 审批人 |
|
承 办 人 员 | 主办人: | 执法证号 | 豫 |
协办人: | 豫 |
□询问笔录 份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份 |
□抽 样 取 证 | 审批人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审批人 |
|
实 施 日 期 |
| 实施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检验检测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 □解除登记保存 □没收 □销毁 □移交有关机关 |
抽样取证物品处 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
□现场照片 张 | 照相时间 | 年 月 日 |
□查 封 扣 押 | 审批人 |
| 实施人员 执法证号 | 豫 |
豫 |
实 施 日 期 |
| 是否制作 现场笔录 | □是 □否 |
是否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书 | □是 □否 | 是否向当事人出具清 单 | □出具 □未出具 |
是否听取并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是 □否 | 查封扣押 财物处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移交有关机关 |
□其他证据: |
处 罚事 先告 知 |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文号 |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 | □是 □否 |
听 证 | 听证通知书文号 |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 | □是 □否 | 是否制作听证笔录 | □是 □否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经法制审核 | □是 □否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 □是 □否 |
处 罚 决 定 | 被处罚人 |
|
处罚种类 处罚数额 | □1. 罚款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 元、没收非法财物: ; □3. 责令停产停业 天; □4. □①吊销 许可证; □②吊销 执照。 |
送达方式 |
| 送达日期 |
|
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 | 审查内容 |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审查意见 | □通过备案 □未通过备案 审查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备案单位、案由、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六项内容由
执法部门填写,其余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调卷通知书(样式)
焦政法罚备调字〔 〕 号
×××: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
(×××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样式)
焦政法罚备监函〔 〕 号
×××: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进行实地调查,请予配合。
(×××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样式)
焦政法罚备处字〔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
等问题,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单位。
(×××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样式)
×××:
你单位在 (行政处罚决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存在 等问题,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政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重大行政处罚终止审查申请书(样式)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我单位 年 月 日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已于 年
月 日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请终止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