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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2  阅读次数:66955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原则上不得复产复工。

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施工工地实行分级复产复工审批制度,2月9日后分级启动复产复工申请受理工作。

涉及城市运行保障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军工生产、涉外订单和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建筑工地除外,重点市政工程在确保疫情安全的前提下,经审批可以施工。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订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对从省外及豫南疫情较重地区来焦的所有人员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来焦的所有人员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作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与监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地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备案;其他各类企业、工地由辖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备案,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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