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建系统建筑工程扬尘防控办公室
关于对焦建尘防办〔2019〕67号文
冲洗台标准化建设的补充规定
焦建尘防办〔2019〕68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焦建尘防办[2019]67号文《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五个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内容:
(五)开展车辆冲洗台标准化建设专项治理活动
1.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出入车辆100%冲洗。出入口应设置全密闭自动车辆冲洗设施(长8.4米,宽4.8米,高4.7米)、过水槽(长15米以上,宽4.8米,最深处不低于1米),设立三级沉淀池,废水经过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并配备高压水枪。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现对原有条款增加补充规定:
1、新开工工地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安装全密闭自动车辆冲洗设施、过水槽、三级沉淀池。
2、在建工地,现场有土石方作业及外运或主体未封顶的,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安装全密闭自动车辆冲洗设施、过水槽、三级沉淀池。
3、在建工地,主体已封顶,现场无土石方作业及外运的,可以使用原有车辆冲洗设施。
4、项目现场因场地太小,无法修建三级沉淀池的,可以只安装全密闭自动车辆冲洗设施。
所有工地,严禁车辆未冲洗或冲洗不到位就驶出工地,一经发现,顶格处罚。
2019年7月5日